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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如何正确应对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新变化

日期: 2017-12-12 来源: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王笑枫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各项制度政策逐渐落地,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紧紧抓住这一历史契机,积极正确应对改革中的得与失,建立起符合司法警察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专业化、职业化运行机制,是一项意义深远而又亟待解决的重要命题。本文从一名检察机关基层司法警察的视野,透过司法体制改革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探索司法警察工作适应改革发展的思路和途径,力求达到促进司法警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一、司法体制改革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检察机关中司法警察地位特殊、责任重大,为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警务保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呈现出许多新的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主要表现在:

(一)职能定位更加规范化

经过多年努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格局中的地位、作用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其重要性正在显现。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警察工作并没有完全与检察工作同步同体发展,认识的差异和实践的差距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如司法警察工作独立性不足,职能的法定性不足,定位不准,与检察官彼此的职能边界不清等,导致司法警察工作缺乏充分的发展空间和自主的发展动力。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各部门的职、权、责将划分得十分明确,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互不逾越。如在机制设置中,司法警察定位为检察辅助人员,行使办案中检察辅助人员的专有职能;业务部门检察人员专司办案职能,将本应由司法警察承担的事务性职能完全剥离;司法行政人员从事所有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相关事务不再由司法警察额外承担,这些举措将使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更加规范化。

(二)队伍建设更加专业化

司法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刑事法制体系将更加完备,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落实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正当的诉讼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而基层司法警察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编队管理制度落实不充分,有些基层院即使已经实行了归队管理、统一使用,但仍然没有形成合力,难以形成整体优势,如笔者所在的基层院,编制内6名法警,有4人被派出在其他部门兼职,仅有2名年龄在50岁上下的老同志在司法警察部门全职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不仅编队管理势在必行,而且司法警察部门还将实行编队管理新模式,即赋予司法警察部门对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指挥权、警力调动决定权、训练组织权、定期轮换调配权、晋职晋衔推荐权、年终考核反映权,以切实树立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权威,让编队管理名副其实。

(三)指挥体制更加完善化

长期以来,司法警察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不直接从事侦查等检察业务,司法警察职业认同感、成就感、荣誉感较低,一些司法警察不愿意执行检察官交办的事务性工作,导致很多年轻干警不愿意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原有的一些司法警察有很多也因为通过了司法考试而转任了检察官,司法警察队伍老龄化程度日益突出,现有人员的指挥、管理也存在一定难度。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这种局面目前正在逐渐扭转,今后司法警察队伍的指挥和管理,将按照检察一体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要求,以警力部署、警力调动、警队管理、警务实施为重点,不断完善各项具体制度,逐步实现警务指挥体系化;同时,将积极借鉴业务部门的经验,完善落实区域调警、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制度,使司法警察部门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内部之间运转高效、关系协调。

二、司法体制改革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现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包括许多内容,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下一步自侦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等等,这些都将会引起司法警察工作职能职责、履职任务和方式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司法警察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任务更加繁重,要求越来越高。

(一)基层司法警察的警察职能弱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既属于警察序列,也是检察队伍的组成部分,其职能具有双重性,既有警察职能,也参与、从事检察工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向事务性偏移,司法警察的警察属性被弱化。就笔者所在基层院6名法警来说,4名被派出在其他部门协助工作,仅有法警队队长及1名年龄稍大的同志实现了归队管理。上述4名同志平时归派出部门调配,基本只有在配合自侦办案及组织学习、训练期间归队。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就是管理混乱,司法警察的警察属性被弱化。因为承担着两个、甚至多个部门的工作,法警既要服从法警队的调配,又要接受其他部门的管理,很容易出现工作主次不分的情况,而现实往往是法警队除协助自侦部门办案之外的其他工作,都得为另一个部门的工作让步,这种偏向事务性的工作模式使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察属性被严重弱化。

(二)待遇变化带来的心理落差问题。

随着检察机关各项改革政策相继落地,人员管理,职能职责,福利待遇等多方面的变动,检察机关固有的体系被打破,文件上的按三类人员两种待遇进行分类管理和发放待遇的原则,在实践中也有相左之处。如司法警察在分类管理中属于三类人员中的司法辅助人员,按理来说应该享受两种待遇中属于司法辅助人员的那种,而实际操作中这次的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就将法警排除在外,这一点多少有些打击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此外,还有一些单位的司法警察以前的待遇,如执勤津贴、加班补助等都没有落到实处,再加上这次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差距,让不少干警的心理落差再次加大。

(三)职业认同感较低不利于法警工作的发展提升。

目前在基层院普遍存在的编队管理不规范问题也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提升。笔者所在院的年轻法警全部兼职在其他部门承担着大量的工作,同时在自侦部门办案时随时听从指挥,全力配合办案,承担的工作一点不比其他部门干警少,但是由于法警的身份,他们不能在其他部门任职,工作再出色也不出成绩。并且,由于他们长期在其他部门承担大量工作,除了平时岗位练兵和法警培训之外,极少有时间和精力来思考和调研如何进一步发展提升司法警察工作,这也是基层法警工作长期停步不前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司法改革带来的现实与尴尬。

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决议成立监察委员会,要求检察机关自侦、预防等部门转隶到监察委工作,而司法警察部门明确不属于转隶范围,这对司法警察来说也是巨大的冲击。司法警察法定九项职责中有四项都是围绕服务自侦部门办案设立的,随着自侦部门的转隶,司法警察部门的职能被大大减弱,司法警察的发展新方向在哪里?由于改革还在缓步推进,很多情况都还不明朗,这严重的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热情,加上兼职各科室的情况严重使得广大的法警同志找不到自己的定位,不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想什么。

三、司法警察如何积极调整适应改革新变化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的机关安全和检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办案的辅助作用十分巨大,在负责检察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上仍然是主力军。面对司法改革的新形势,司法警察要尽快调整工作心态和工作重心,积极主动地适应改革带来的工作新变化。

(一)强化司法警察职责,完善法律监督

加强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检察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建设过硬检察队伍的现实需要。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履职行为直接反映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水平对于树立检察院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司法警察的职权和职责又有别于维护社会治安的人民警察,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工作岗位职能,通过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明确司法警察在检察院的工作职权和职责,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构建与司法实践相适应的法律监督体系,进提升司法警察执法质量,推动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检警协作机制,打造司法铁军

检察改革的目的是提升检察业务质量。司法警察工作和检察官的检察工作职能分工不同,要求两者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从而保证检察权依法行使。一要理顺隶属关系,深化队伍管理,明确分管领导,统一调配指挥,避免多头请示,集中精力参与办案;二要构建相关机制,规范检警协作,制定办案工作区检警协作办案有关制度,规范用警审批、保密教育、安全预案会议、讯问前预情安排、请示报告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一案一派警、一事一派警”模式,明晰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各个办案流程中的职责,做到办案进程环环相扣,确保安全有序;三要加强检警双方的沟通、配合,建立检警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检警联席会议,使司法警察明晰自己在什么时间是履行看管职责,什么时间参与协助办案,真正做到检警协作无缝对接。

(三)创新队伍管理模式,推进体制改革

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科学化管理模式。要提高司法警察的准入门槛,从具有专业素养的警察类院校招录,补充到司法警察队伍中;二要提高司法警察自身素质,强化日常警务实战训练,同时通过学习专业技能提升队伍作战能力;三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薪酬,形成与办案相适应的奖励机制,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热情;四要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制定符合办案实际需求规范司法警察职责制度要求司法警察工作以保障办案安全为使命,不仅具有安全防范意识,而且还需要人权保障意识,对被审查人员人身权予以保障,通过管理模式创新,助推司法警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司法体制改革对于司法警察工作是一次历史性的机遇和考验。司法警察履职机制是关系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和根本的大事。要抓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大历史机遇,努力破解长期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积极推动司法警察工作不断走向完善。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王笑枫供稿 13875466465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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