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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竣工未通车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何罪?

日期: 2017-12-11 来源: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侯银玉

  

  【案情简介】L路为S县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已达半年之久,该施工路段两侧设有铁皮挡板,有部分出入口未封闭,可以通车,但尚未验收。因路面已经施工完毕,所以该路段经常有许多刚取得驾驶证,但不太熟练的实习驾驶员在这里练习。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钱某在此路段练习时,将路过的毛某撞倒在地,后经S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毛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S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钱某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分歧意见】该案移送检察院后,对案件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犯罪嫌疑人钱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以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明知可能发生事故,而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且发生事故的道路并未验收,不属于公共道路,故钱某侵犯的是毛某的生命权,并非道路公共秩序。所以钱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为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在本案中,案发所在的路段是否属于公共道路,是区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本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虽然道路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0]259号文件规定: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未经交工验收的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故在本案中钱某所侵犯的法益不是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钱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钱某驾驶小汽车驶入未封闭且尚未验收的S县L路施工路段,钱某明知可能发生事故,而疏忽大意,导致路人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行为侵犯了毛某的生命权,且主观为疏忽大意,属于过失,故钱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责编: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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